鄂教规[2010]2号
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我省高校餐饮市场逐步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社会餐饮企业参与高校食堂经营管理,为高校餐饮服务注入了新的服务形式和新的管理理念,同时也给高校餐饮服务管理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新要求。为加强高校校内餐饮市场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的饮食供应和饮食安全,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社会餐饮企业经营高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社会餐饮企业经营高校食堂的准入管理
1.社会餐饮企业经营高校食堂学校要进行公开招标。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组成的招标工作小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经营企业。严禁暗箱操作、假招标等行为发生。要通过对应标企业的资质审核、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用户走访等程序,仔细论证应标企业提交的食堂经营方案的可行性,调查了解应标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能力、资金保障能力、从业人员素质与社会信誉程度等。
2.学校要对应标企业的经营实力进行认真审查。经营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餐饮行业的资质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等。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规章制度要健全。具备下列条件的餐饮企业可优先选择:具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具备HACCP(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具有二年以上经营高校食堂经历,了解高校师生生活规律和高校食堂具有明显公益性及服务育人特点的;具有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不单纯追求经济利润经营理念的。
3.学校要与经营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营合同。合同要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及责任追究办法;要明确饮食卫生、质量、价格及服务要求;要明确食堂经营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确保学校可以依据合同随时对食堂经营进行检查考核,可以随时依据合同进行处罚或解除经营合同;要明确经营食堂不得整体转包他人,引进的特色品种经营者必须经学校审查同意;要明确经营退出的具体程序办法。
二、加强社会餐饮企业经营高校食堂的管理与监督
4.社会餐饮企业经营的高校食堂责任主体是高校。学校要监督经营企业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学校食堂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师生的餐饮供应工作,保证所经营的食堂正常运行,保证不因工作失当,影响高校的稳定。
5.学校要加强饮食卫生安全监督。要建立学校主要领导、监管部门、食堂三级卫生安全管理网络。要设置饮食卫生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食堂饮食卫生的监督工作。要监督经营企业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所经营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办理食堂卫生许可证,配备专职的食堂卫生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各班组作业环节的卫生工作。要坚决杜绝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6.社会餐饮企业经营的高校食堂基础设施和大型设备原则上由学校投资建设和购置,经营企业愿意在经费上给予支持的,学校可采用向经营企业借款或收取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处置,经营企业退出时,学校归还其借款或保证金。应尽量避免因经营企业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购置设备,最终把负担转嫁到学生身上和经营退出时发生纠纷。学校可根据食堂面积、设施、设备状况及在校生的规模、实际就餐人数、食堂经营效益等情况,依合同约定按营业额向经营企业收取一定比例参与管理的成本费用。
7.学校要监督社会餐饮企业经营的食堂财务管理,参与食堂伙食成本核算,确保饭菜价格、质量、数量基本稳定。食堂饭菜价格的确定及调整须征得学校同意,不得随意乱涨价。学校既要不过多干预经营者的经营,又要有效地对食堂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学校、学生和经营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在伙食成本大幅上涨时,学校应根据稳定工作的需要,给学生食堂适当的补贴。
8.学校要监督社会餐饮企业经营的食堂注重科学营养配餐,努力增加花色品种,为师生提供营养丰富的主副食品。要有足够的低价饭菜和免费汤供应,确保家庭贫困学生的需要;要尽可能多的提供主副食品供应,能够满足师生不同层次的需求;要加强清真饮食的管理,努力满足少数民族学生的清真饮食需求。
9.学校要加强对社会餐饮企业经营的食堂物资采购质量监控,参与主副食品原料供应厂家的选择,大宗饮食物资实行招标、定点采购,采购的物资必须有厂名、品名、产地名和出厂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等。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还必须索取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严禁“三无”产品和腐烂变质物资进入食堂。
10.学校要建立学生伙食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成立“学生伙食民主管理委员会”。通过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和设置意见箱、宣传栏、主副食品原材料价格信息牌等形式,加强食堂与师生之间的沟通工作。
11.学校要协助经营企业做好食堂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其思想健康稳定,要监督经营企业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及技术培训,增强其服务意识和业务工作能力。要监督经营企业定期进行员工体检,及时办理健康证,身体不适合餐饮行业要求的一律不准上岗。
12.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90号)的文件,社会餐饮企业经营的食堂用电、用水、用气严格执行居民价格。
三、加强社会餐饮企业经营高校食堂的退出管理
13.社会餐饮企业经营高校食堂的合同到期或发生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情况时,学校要及时与经营企业进行协商处置。经营企业退出时,学校应组织工作专班,积极稳妥地做好经营退出工作,确保师生饮食正常供应。
14.学校可与社会餐饮企业约定,社会餐饮企业在经营高校食堂期间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终止合同:发生食物中毒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因伙食质量、食品卫生、服务质量等而引起学生罢餐、静坐、游行等群体事件,影响恶劣的;弄虚作假、不按合同经营范围经营,经学校规劝整改无效且情节严重的;经营过程中有整体转包行为的。
各高校应按照本通知精神,立即对非本校自主经营的学校食堂进行清理,不符合本文件精神的,立即进行整改。省教育厅将对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